重大 A 股市场改革将于 2026 年 7 月 6 日生效:交易规则、上市标准与盘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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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想知道
1. 扩大的涨跌幅限制与扩展的盘后交易将如何影响 A 股市场的波动性与流动性?
2. 创业板(创业板)修订后的上市与承销规则,对以创新为驱动的发行人会带来哪些实务上的变化?
主要议题
中国三大境内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SSE)、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和北京证券交易所(BSE)已协调修订交易与上市规则,并将于 2026 年 7 月 6 日生效。修订内容涉及交易机制、对风险警示股的价格波动限制、盘后交易形式,以及针对创新导向公司的新上市路径与监管安排,尤其是创业板。这些变更已于四月公布,并经过了咨询与完善。
其中一项最显著的交易规则变动是放宽主板风险警示股(标注 ST 或 *ST)的价格波动限制。原先每日 5% 的限制将扩大至 10%。监管机构与交易所将此变化解释为统一主板股票的涨跌幅并改善风险警示股价格发现的方法。 更宽的波动区间可能增加受影响证券的日内波动性,但也能改善流动性并更准确反映投资者情绪。 市场参与者应为受影响股票可能出现更大单日涨跌做好准备,并相应调整风险管理与下单策略。
交易所也在扩展盘后交易机制。上交所将此前在科创板采用的定价盘后交易方式扩展到所有 A 股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深交所与北交所也类似地把定价盘后交易的适用范围从先前较窄的范围扩大。此外,上交所还将基金收盘阶段的交易方式由连续交易改为收盘集合竞价,以产生单一的官方收盘价。这些调整旨在集中订单流、提升基金收盘价质量,并为市场参与者在日终提供更清晰的参考价格。
深交所发布了一揽子深化创业板市场的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旨在吸引可能不符合传统规模或盈利门槛但具有强劲营收增长或显著研发投入的成长型与创新型企业。第四套标准的两个代表性模板包括:
- 预期市值至少人民币 30 亿元,最近十二个月营收至少人民币 2 亿元,且三年复合年均营收增长率至少 30%——强调新兴产业创新者的强劲增长潜力。
- 预期市值至少人民币 40 亿元,最近十二个月营收至少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支出至少人民币 1 亿元且不低于营收的 15%——强调未来产业公司的创新与研发强度。
这些标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与先前科创板的国内改革,将市值、营收、增长与研发指标以更灵活的组合方式纳入,以扩大高质量创新型公司的入市途径。深交所也简化了与并购相关的退市程序:当公司因新设或被吸收合并而终止上市时,交易所现在可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准与实施细则决定退市,取消了单独的上市审核委员会步骤。
承销与发行规则亦作出修订,允许对创业板优质创新型企业的 IPO 采用额外的契约性锁定安排。借鉴科创板经验,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对不同线下配售批次设置分层锁定比例或期限,使早期、以创新为驱动的发行人能够更细致地进行稳定操作与投资者配售。
市场监管安排也得以完善。深交所发布了新的预先审查指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那些若提前公开其业务或技术细节可能对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创新企业实施申请前审查。在保荐机构支持下,此类发行人可在正式申请上市前申请预先审查,为商业敏感的创新企业提供定制保护。
在程序与运作层面,深交所在创业板引入了做市机制,调整了创业板大宗交易的确认窗口(扩大日间窗口而非仅在下午晚些时段确认),并简化了纪律与自律措施。上交所与深交所均表示将继续研究交易系统优化,并强化监管安排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北交所的规则修订同样增加了收盘后定价交易时段,调整了对不设价格限制股票大宗交易的价格区间规定,明确了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的规则,并引入重大异常价格波动的监管安排。北交所还重组并澄清了规则的结构与措辞。北交所表示将与市场机构合作,完成技术与操作准备工作,并根据市场经验持续改进。
交易所在公开咨询期间收集的市场反馈总体正面。交易所表示他们收到了大量建议并采纳了合理提案;未立即采纳的事项将于实践中评估。交易所并表示将加大实施力度、产出代表性案例并在需要时发布额外的业务规则更新。监管机构强调在提升高增长与创新型企业市场包容性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于专业与零售投资者而言,这套变革意味着若干实际考量。首先,主板风险警示股扩大日内涨跌幅,意味着风险管理系统、保证金计算与交易算法应予以复核并调整,以应对更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其次,盘后定价交易的扩展与基金收盘集合竞价的引入创造了新的执行机会与风险;市场参与者应调整订单路由与执行时机,以利用集中流动性时段并避免次日开盘时的价格冲击。第三,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谨慎评估新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与预先审查机制:部分创新型企业现在可能符合替代上市路径,但需要更充分的增长指标或研发强度文件,并可谨慎使用预先审查以保护敏感技术披露。
从监管与宏观视角来看,这些变动反映出中国在岸股市朝向更灵活、市场化的上市与交易安排持续转变。通过引入有条件的灵活化——例如为特定类别扩展价格区间、增加盘后交易形式,以及为创新企业提供替代上市标准——监管层试图在改善价格形成与流动性与维持有序市场及投资者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市场基础设施、合规团队、交易台与散户投资者应采取实际步骤,理解新规则并在 7 月 6 日生效前测试系统。
关键见解表
| 方面 | 说明 |
|---|---|
| 涨跌幅变更 | 主板风险警示(ST/*ST)股票的每日涨跌幅由 5% 扩大至 10%,旨在改善价格发现与流动性。 |
| 盘后交易 | 收盘后定价交易扩展至所有 A 股与 ETF;上交所将基金收盘改为收盘集合竞价以产生单一收盘价。 |
| 创业板上市标准 | 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市值、营收增长与研发强度的组合纳入更多创新型企业。 |
| 发行与锁定 | 创业板 IPO 新增契约性锁定选项,允许对线下配售采取分层锁定比例与期限。 |
| 监管实践 | 交易所采纳预先审查指引、简化合并情形下的退市决定,并强化对异常波动的监管措施。 |
后续...
展望未来,市场运营者、中介机构与监管者应监测改革对市场质量指标(如波动性、流动性、买卖价差与交易成本)的影响。持续以数据为导向的评估对于判断扩展价格区间与盘后交易形式能否在不显著增加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改善价格发现至关重要。交易所已表示将根据实践进行迭代;对交易数据与投资者行为的实证评估应引导任何进一步的调整。
对于政策制定者与市场参与者而言,后续优先探索的领域包括改进对盘后交易的监测工具、加强关于新交易时段与价格带变动的投资者教育项目,以及在采用做市机制的板块上优化做市激励。从技术角度看,基础设施就绪度与订单路由系统必须经过测试,以适应修订后的交易时段与竞价流程。
总之,2026 年 7 月 6 日的改革代表了一项协调努力,旨在使中国在岸股市对创新驱动型发行人更具包容性并在交易设计上更具灵活性,同時保持监管監督。各相关利益方应在操作与分析层面做好准备,并在改革生效后以严谨方式评估结果。